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材经营部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材经营部于2015年7月21日以被告已清偿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妨害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市港闸区贾埭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南**建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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