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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中国平安财**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中国平安财**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连云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徐**、张**、被告刘**、被告平安连云港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本院查明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至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10月2日18时左右,刘**驾驶苏G×××××汽车,由北向南进入钟秀路时,所驾车前部碰撞由东向西步行的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受伤。

二、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苏G×××××汽车在被告平安连云港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三、原告在事发后的治疗情况:2015年10月2日,原告至南通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外伤,医生陆续建议休息一周、半月、一个月。

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无责任。

五、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损失6136元(参照2013年建筑装饰行业标准43916元,43916元÷365×51),被告不认可。

六、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被告认可50元。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63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平安连云港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证据及诉辩意见,核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误工费,原告提供了营业执照、单位证明证明原告从事装饰设计工作,受伤后存在误工损失,参照2014年度江苏省建筑装饰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医生出具的建休证明,原告主张6136元,本院予以照准;2、交通费,本院酌定200元。综上,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误工费6136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3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6336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被告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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