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南**司南通分行与被申请人南通尚美**有限公司、江苏苏**有限公司、杨**、周**、周**、刘**、周**、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已承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尚美**有限公司、江苏苏**有限公司、杨**、周**、周**、刘**、周**、陆**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南**司南通分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