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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与戴九岭、新沂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阙*、原审被告新沂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的委托代理人陈**、张**,被上诉人阙*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被告辩称

被告戴**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原告的损失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7时许,何*驾驶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205国道1056KM+950M处时,撞到阙**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上乘坐阙*和阙*),造成原告阙*、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阙**、阙*、原告阙*无责任。

肇事车辆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系被告戴**以融资租赁方式从被告运输公司取得,被告戴**雇佣何*驾驶,何*的驾驶证为增驾A2照,实习期至2015年1月1日,该车年检有效期至2015年9月。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22000元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10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何*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免赔。上述事实,有原审生效的(2015)淮民初字第02435号民事判决书(阙*案件)予以证实,原审予以确认。

原告阙*受伤后入住淮**阴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4天,花住院医疗费1994.96元。由交警部门从被告戴**交纳的押金中支付。期间原告门诊花去395.89元。因原告申请,交警部门委托淮**州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阙*因交通事故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并累及骺板,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原告花去鉴定费15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医疗费清单、费用证明、司法鉴定书、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经质证,被告对司法鉴定书有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戴**及被告保险公司均申请重新鉴定,原审不予采纳。理由是在2015年9月1日该案开庭前被告戴**及被告保险公司均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被告戴**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保险公司未申请,致使庭审无法进行。原审因被告戴**申请,依法委托中国人**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因被告戴**拒绝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部门退卷。被告对原告伤残等级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原审对司法鉴定报告予以确认,对上述其余事实亦予确认。

原告阙*系农业户口,但该起事故造成阙*及阙*两人受伤,阙*已经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阙*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损失。

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门诊医疗费395.89元(医疗费票据证实);2、住院伙食补助费4天(住院天数)×20元u003d80元;3、营养费60天(鉴定期限)×23476元/365天(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0.6u003d2315元;4、护理费60(鉴定期限)×80元/天(当地护工标准)u003d4800元;5、残疾赔偿金34346元/年(2014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0.1年u003d68692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酌定);7、交通费100元(住院及鉴定)。综上,合计81382.89元。

原告阙*诉称:2014年12月17日7时许,何*驾驶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205国道1056KM+950M处时,撞到阙**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上乘坐阙*和阙*),造成原告阙*、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阙**、阙*、原告阙*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3542.8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告运输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主车1000000元,挂车50000元,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半挂货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约定,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

被告戴**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原告的损失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原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当事人依据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不计免赔。因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阙*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1308元(因阙*案件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偿10000元,在伤残限额赔偿78692元,合计88692元,伤残限额尚余31308元),超出部分50074.89元,因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赔,由雇主被告戴**赔偿。被告戴**以融资租赁方式从被告运输公司取得,被告运输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阙*各项损失合计81382.8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31308元,被告戴**赔偿50074.89元。二、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赔款汇至本院,收款人名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银行淮安市王*分理处,帐号:35×××43,汇款单请注明本案案号、原告姓名和审判员姓名。)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45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505元,由被告戴**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补缴210元,被告负担的费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一审判决后,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被上诉人阙*构成伤残十级及上诉人拒绝交纳鉴定费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1、上诉人及保险公司对公安机关委托的被上诉人阙*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有异,上诉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依法接受一审重新鉴定的各项安排,但直至开庭前,上诉人也未接到任何相关机构交纳鉴定费的书面通知,故不存在上诉人拒绝交纳鉴定费的情形。2、上诉人对阙*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右桡骨远端骨折需要骨折程度较大并伴有神经损伤才可能构成骨折类十级伤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阙*的伤情不构成十级伤残。

被上诉人阙*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运输公司答辩称,本案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被告保险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戴**妻子陈**承认在选择中国人**二医院(以下简称八二医院)为重新鉴定机构后,有自称是八二医院鉴定部门的人员打电话给他们,要他们去交纳鉴定费,但上诉人认为应当是书面通知交费,并怀疑是诈骗电话,故未到八二医院交纳鉴定费用。经本院核实,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数次电话与上诉人联系,让其交纳鉴定费未果后,将鉴定卷宗退回原审法院。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未能就被上诉人阙*因交通事故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并累及骺板,该伤情不构成十级伤残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在一审诉讼中对被上诉人阙*因交通事故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并累及骺板,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原审为查明案件事实,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并依法由双方选定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为重新鉴定机构。上诉人明知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为重新鉴定机构,但在接到该鉴定部门电话让其交纳鉴定费后,既未交纳,也未向原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或者负责鉴定的人员反映有关情况,导致鉴定部门退回鉴定卷宗终止鉴定程序,该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同时上诉人不能举证否定被上诉人阙*右桡骨远端骨折并累及骺板,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故在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原鉴定程序违法或原鉴定意见没有科学依据,原鉴定部门没有鉴定资质等情形时,本院对被上诉人阙*右桡骨远端骨折并累及骺板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889元,由上诉人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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