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之诉被告沭阳县越来越好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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