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水利管理服务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收取8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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