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任**与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任志*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苏**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赣执异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2014)赣民初字第3124-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任志*不服该裁定,向连云**民法院提出复议。2015年7月10日,连云**民法院作出(2014)连执复字第000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赣执异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苏**申请称,一、法院查封的房产,虽然原来是被执行人张*的,但已由申请人以转让形式购买了,在法律上,这个房产已经属于异议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私有财产。异议人购买后,于2014年5月12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质检部门机构代码、税务部门税务登记,并于2014年5月21日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布了公告。而法院是在2014年5月22日才对该房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二、异议人购买的涉案房产,是被执行人张*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人韩*,韩*又将该房产转让给异议人的。这有转让(购买)合同和工商部门的“企业变更核准登记”证明。三、异议人接受了该物权的转让,购买了涉案房产,签订了转让合同,付清了款,接收了所交付的财产,该财产依法应当属于异议人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4)赣民初字第03124-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该房产的保全措施及所有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任志*称,虽然执行异议申请人苏**对该房叙述是合法购买,签订了转让合同,付清了价款,但该房屋在张*与韩*的转让过程中,韩*并没有给付相应对价,涉案房屋价值近一千五百万,张*低价虚假转让有悖常理,不能排除张*恶意串通逃避债务。韩*以貌似合法的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有对抗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嫌疑。韩*与苏**的转让虽然有苏**所说的转让协议,付清对价,但物权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在我国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登记,没有经过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苏**签订的合同和该涉案房屋属于债权,债权不能对抗物权。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没有变动,其实际所有人还是张*,执行申请人申请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和变卖该房产。

案外第三人韩东称,2014年5月22日,法院裁定查封的位于赣榆县青口镇镇海路1号锦绣江南幼儿园是赣榆县久固百货商行的财产,而赣榆县久固百货商行已于2014年5月9号由张*转让给我,我又于2014年5月12日转让给异议人苏**。因而锦绣江南幼儿园房产在查封时为异议人苏**所有,而非张*的财产,该查封有误,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张**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任志*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了(2014)赣民初字第31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张*的个人独资企业赣榆县久固百货商行名下的位于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1号的锦绣江南幼儿园房产(房产证号:连房权证青字第××号、丘号84130096-10)。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异议人苏**认为本院查封的房产已归其所有,故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保全、执行措施。另查明,涉案房产于2014年5月9日登记在赣榆县久固百货商行名下。2014年5月9日,赣榆县久固百货商行的投资人由张*变更为韩*。2014年5月12日,赣榆县久固百货商行的投资人由韩*变更为异议人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查封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系财产权属纠纷,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故异议人申请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其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房产的相关权利人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苏**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连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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