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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原审被告人张*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原单独或与原审被告人薛**结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刑二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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