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汇**司、万**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商初字第0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奥**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州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无,由上诉人徐**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