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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维**有限公司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维**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抵销权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12201元,因其免交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未予准许。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书面催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并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江苏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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