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江苏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新公司)与河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津**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淮中商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河津**源公司向支付维*新公司货款425750元;案件受理费7686元,由河津**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津**源公司未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维*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津**源公司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津**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