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维**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新公司)与天长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2014)淮中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百**司支付维*新公司货款人民币595386.17元。案件受理费9754元由百**司负担。因百**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百**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百**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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