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维**有限公司与江西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西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西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维**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182元。根据江苏维**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资产进行了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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