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滕**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沈**、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24300元,承担诉讼费204元、执行费265元,当庭给付2000元,于2015年12月底前还款5000元,从2016年起,每季度还款4500元,直至还清为止,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