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丰县**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丰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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