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庄德*、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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