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与江苏佰**限公司、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程有限公司、张*、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原告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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