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东祥**有限公司与缪毅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祥**有限公司与被告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如东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如东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