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原告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史*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王**与高*、闫**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胡**、中国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高*、闫**、葛**、胡**、朱**、晁**、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南通阳**限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南通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阳**限公司与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阳**限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阳**限公司与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