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化**有限公司与江苏楚**限公司、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楚**限公司、邹**因与被上诉**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江苏楚**限公司、邹**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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