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兴化市商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周**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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