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平诉被告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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