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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郭*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郭*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1月5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现名叫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不关心原告以及孩子的日常生活,几个月不打电话,不理不问,被告从结婚至今,不向原告及孩子提供生活开支,也不向原告说明工资收入以及存款情况。夫妻感情日趋淡漠、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收入24000元的30%支付小孩抚育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关于原告的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中双方结婚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时间和子女的姓名都是事实,但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争吵和对子女日常生活不闻不问等均不是事实,因为被告在外工作忙,有时候电话少打一点给原告是事实,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12年4月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郭**,现在原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双方为子女抚育以及经济收入等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加之双方在性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夫妻间应有的感情培养、交流与沟通,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院的开庭审理中,原告方就其主张当庭作了陈述并提供了双方的结婚证一份。经质证,被告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因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与否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在本次提起的离婚诉讼中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并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在日后共同生活中多加强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加强夫妻间的相互沟通与信任,尤其是被告要加强家庭责任观念,与原告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和对婚生子的抚育,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周*与被告郭*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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