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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2015年10月30日,本院向上诉人李**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837元。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负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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