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甲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梅*甲诉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于2016年1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梅*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梅*乙。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其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婚生女梅*乙××××年××月××日出生。

3、机动车登记信息及发票联,证实2013年8月购买轿车一辆价税合计16万余元,登记在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

被告方*辩称,原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不实,我们之间感情很好,未分居一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方*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梅*乙。婚后,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矛盾,而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各执一词,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机动车登记信息、发票联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抚育了小孩,彼此应当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原、被告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子女利益着想,共同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原告梅*甲要求与被告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梅*甲与被告方*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梅*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