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以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