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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冯**、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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