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11元(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4305.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