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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杨*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0281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缪红星、被上诉人汪**的委托代理人沈加楼、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及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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