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罗**、江苏镇**限公司、淮安**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