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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罗**、江苏镇**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罗**、江苏镇**限公司、淮安**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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