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中**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汪**与杨*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李*与张**、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常州**限公司与杨**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淮安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人寿**安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苏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罗**、江苏镇**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中国人**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人与中国人**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