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祥**限公司与被告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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