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弓**与靖江市**程有限公司、肖**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弓小丰诉靖江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肖**、肖**、葛**、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靖**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泰靖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弓小丰、葛**、朱*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弓**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对判决赔偿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原审法院应当追加陈**等7人为被告而未追加,只是在原审判决之后才向申请人弓**进行释明,显然程序严重违法。二、肖**、肖**、葛**与朱*均没有施工资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原审判决对弓**受伤的主要原因认定不清,擅自认定包含申请人弓**在内的10个人为合伙没有依据。四、原审法官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向陈**等7人进行谈话,属于违法调查收集证据。而且证人证言未经质证就直接予以采信。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再审。

再审申请人葛**、朱*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鑫**司、肖**、肖**各承担10%的责任是错误的,上述三方应当对弓小丰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弓小丰的定损数额明显偏高。故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鑫**司认为:一、葛**、朱*与弓小丰等10人是合伙关系,葛**、朱*与肖**是承包关系,肖**与肖**是承包关系,鑫**司与肖**也是承包关系,鑫**司与葛**、朱*、弓小丰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二、原审认定鑫**司承担10%的过错责任是适当的,鑫**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肖**认为:弓小丰与朱*、葛小灿系合伙关系,弓小丰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其损失应定为合伙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肖新来认为:与鑫**司、肖**上述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就本案现有事实来看,2013年4月,鑫**司将其公司的两栋车间厂房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肖**,肖**又将该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肖**,肖**再将其中的立模工程分包给葛**、朱*。葛**、朱*承接工程后,即与弓**等10人一起施工。同年7月,弓**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根据以上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弓**其受伤损失为合伙债务并无不当。由于鑫**司、肖**、肖**在发包、分包中选用没有相应资质的人施工,原审判决鑫**司、肖**、肖**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属于原审法院的自由裁量范畴,弓**、葛**、朱*认为鑫**司、肖**、肖**应就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二、原审中,弓小*同意不追加陈**等7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审判决也明确弓小*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处理,故原审法院未追加陈**等7人为共同被告对其权利救济并未构成实质性的妨碍。

三、原审法院基于弓小丰长期从事木工工作而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弓小丰、葛小灿、朱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弓小丰、葛**、朱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