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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公司注册地为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西路161号,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裁定不妥,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定本案由河南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被上诉人谷**履行劳动合同地点为南京地铁机场线TA04标2#井~将军路及3#井~佛城西路区间,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中**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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