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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采石厂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宝采石厂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南京**宝采石厂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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