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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诉被告中电电气(南京**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解**诉被告中电电气(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的委托代理人芮乐强,被告中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解**诉称,中**司在2010年5月出台薪酬方案,在工资架构中设立履约奖,但中**司在2011年至2014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未支付。现要求中**司支付履约奖10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电公司辩称,履约奖是其效益较好时向劳动者支付的附加报酬。2014年年底后,其经营状况不佳,已决定取消该激励机制,故不应再支付履约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解**入职中**司从事生产作业工作。之后,双方陆续签订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4月7日,解**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司支付履约奖10800元。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解**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中**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股票期权等组成,其中奖金包括特殊贡献奖、年度效益奖、履约奖;履约奖是指作业层员工在合同期内正常工作,在合同期满时支付的奖励。中**司《NPV作业岗位员工薪酬方案》规定,履约奖发放对象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作业类员工,发放条件为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后成功续签劳动合同,发放标准为按原合同期限核算月数,每月计150元,一次性支付,未履约至合同期满或合同期内累计请假缺勤30天以上不予奖励,第二次成功续签劳动合同的,履约奖提高50%,第三次续签,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任何时间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被解雇除外)皆可申请已履行期间的奖励。双方签订的第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中**司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履约奖。2014年12月底,中**司管理层经讨论,决定取消履约奖。2015年1月5日,中**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劳动合同书、仲裁申请书、仲裁决定书、员工手册、薪酬方案、文件办理会签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与中**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成立、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司有关取消履约奖的决定,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司没有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公示或者告知解**,故不能作为处理本案劳动争议的依据。中**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解**的工资构成中含有履约奖,且在双方签订的第一期劳动合同到期时也曾得到实际履行,故解**在第二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权主张相应的履约奖。根据中**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解**应得履约奖的金额为150元/月×48月×150%u003d10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电电气(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解**履约奖1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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