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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杨**与祖婷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姬**、杨**因与被上诉人祖婷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姬**、杨**原审诉称:姬**、杨**原系夫妻关系。在姬**、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泗洪县**有限公司,并聘请祖**为该公司会计。因姬**与祖**保持情人关系,故姬**、杨**于2015年3月14日离婚。在姬**、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物业公司账目和钱款均由祖**掌控。物业公司购置的两辆车(苏N×××××丰田凯美瑞轿车和苏N×××××长安牌轿车)均由姬**、杨**实际出资,但登记的车主均为祖**,苏N×××××长安牌轿车实际由姬**、杨**的儿子姬鹏充使用;2015年2月10日下午,祖**带领他人将苏N×××××长安牌轿车抢走。姬**、杨**报警,索要该车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祖**返还姬**、杨**苏N×××××长安牌轿车一辆(价值100000元),并由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祖**原审辩称:祖**系美环物业公司股东,并没有掌控该公司的钱款和账目。姬**、杨**要求返还的苏N×××××长安牌轿车系祖**以首付款和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其出资,姬**、杨**并未出资,故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祖**购买一辆长安牌轿车,购车价税合计为115800元;同年11月17日办理上牌手续,车牌号为苏N×××××。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该车每月按揭贷款均由祖**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苏N×××××长安牌轿车登记在祖**名下,且该车首付款、按揭贷款、车辆保险费用和购置税均由祖**支付,故该车辆所有人应为祖**。姬**、杨**主张争议车辆购车款系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设的美**公司所出,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主张;且本案法律关系是物权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姬**、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祖**系无权占有苏N×××××长安牌轿车,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祖**返还苏N×××××长安牌轿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姬**、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姬**、杨**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姬**、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祖婷婷返还涉案车辆。理由:1.祖婷婷在公安机关的两份询问笔录中,都陈述涉案车辆是姬**出资购买,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2。车辆的首付款、按揭贷款偿还、占有使用上来看均是可以证实姬**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所以祖婷婷应归还涉案车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祖*婷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

姬**、杨**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祖**购买一辆长安牌轿车”及“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该车每月按揭贷款均由祖**支付”有异议,认为该车系以祖**名义购买及归还按揭贷款,实际均是姬**出资。祖**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祖婷婷是否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否有权占有该车辆。

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祖婷婷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笔录中两次陈述:“长安75车是姬**以我的名义买的,车子是姬**买的”,“这辆车是姬**给我钱,然后弄在我名下的,这辆车不是我的车。我也没有要”,祖婷婷的两次陈述系其对涉案车辆相关事实的自认,对其证明效力应予以认定。另一方面姬**儿子姬*的电话报警语音详单和电话录音以及祖婷婷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涉案车辆由姬*占有使用并在姬**和祖婷婷产生矛盾后被祖婷婷开走的事实。鉴于姬**和祖婷婷的特殊关系,结合祖婷婷的自认和涉案车辆的占有使用情况,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系姬**所有。本院认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祖婷婷对涉案车辆占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将涉案车辆予以返还。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基于当事人的自认,对原审判决应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

二、祖婷婷将苏N×××××长安牌轿车返还给姬**。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祖婷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祖婷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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