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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付广播、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付广播、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15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爱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8元,减半收取8934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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