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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宜兴市振**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宜兴市振**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司)、中国人寿财**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振**司、保险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严**申请撤回对振**司、保险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严**撤回对振**司、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1元(已减半收取),由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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