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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有限公司与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诉被告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13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4个月。2014年6月被告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要求提前回国,原告在7月4日对被告工资进行结算,并全部结清。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二倍工资。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双倍工资54562.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工种是瓦工。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公司,乙方张**,甲乙双方在双方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在金坛市签订本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为1个月,自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期限暂定为24个月,自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算;人工工资及支付方案一:乙方圆满完成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且为甲方完全认可,则乙方的工资将为人民币250元/工日(10小时),支付方案二:施工期间,因甲方或业主的原因造成现场连续7天以上停工,甲方将按照实际窝工天数支付乙方窝工费,窝工费为人民币50元/日历天,7天以内(含7天)不予补贴……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国内社保(基本养老、医疗、实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需要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已经包括在乙方的工资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于乙方离境之日起生效。签订该合同当日,原告安排被告出国劳务。2014年9月23日,被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2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1份、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1份、工资结算单复印件1份、网银转账记录2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了“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该合同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对于原、被告各自享有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约定,故原告要求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4562.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金坛**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张**二倍工资54562.5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10元(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行营业部账号:80×××63)。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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