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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凯诉被告邵*、傅*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凯诉被告邵*、傅*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查。被告傅*显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后凯诉称,原告和两被告是亲属关系。两被告声称可以为原告办理客运专线,为此原告在2011年底分三次给付两被告共计16万元。后两被告并没有为原告办理客运专线业务,原告因亲属关系也未埋怨被告,只要求被告将16万元返还。但被告却相互推脱,两被告都不愿返还原告的16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16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为:一、原告提供的被告邵*的地址虚假,徐州市民怡园26#-4-602实为原告的房子;二、被告傅**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四甲村锦堂401号,本案应由福建**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邵*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金奎小区16#-1-101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横棒村2队82号。被告傅*显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南安霞美镇四甲村锦堂401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邵*的户籍所在地为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横棒村2队82号,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泉山区金奎小区16#-1-101室,被告傅*显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南安霞美镇四甲村锦堂401室。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徐州市云龙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傅*显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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