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丙春与被上诉人中**公司兴化市支行、何**、唐**、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泰兴安商初字第0029民事判决。上诉人武丙春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武丙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武丙春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武丙春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上诉人武丙春承担2150元(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