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诉被告焦祯法、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兴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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