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兴化支行与焦祯法、刘*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诉被告焦祯法、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兴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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