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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6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1日,原审被告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朱*红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朱**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朱**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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