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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金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盛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作出(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按上诉人刘**的上诉状中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等。因上诉人刘**外出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上述诉讼文书被退回。依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现因上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刘**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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