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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有限公司、江苏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灌南**有限公司(依稀简称建材公司)与被告江**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万年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材公司诉称,被告承接裕灌工程,向原告购买水泥砖,2013年12月21日,经结算,被告应负砖款130397元,由路苏*原告出具条据,后被告陆续归还部分建材款,尚欠109716元未付,现要求被告归还该欠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万年达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欠款是事实,但暂时无钱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年达公司在承接江苏裕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期间,从2012年年初至2013年年底期间向原告购买水泥砖,2013年12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0397元,当即由裕灌万年达项目部路苏*写下付款凭条交由原告收执,该凭条载明:应付奎星砖厂砖头款壹拾叁万零叁佰玖拾柒元。¥109716。裕灌万年达项目路苏*2013、12、21。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归还部分欠款,尚余欠款109716元则拖欠未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付款凭条、营业执照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赊购原告经营的建材产品出具付款凭条,是对双方买卖事实的确认,被告万年达公司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未予清偿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灌南**有限公司欠款10971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江**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90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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