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广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广东与被执行人刘**,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终字第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现尚未执行到位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兑现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南民初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终字第0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兑现,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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