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以与被申请人赵武建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我借款20万元,后经我催要,被申请人未能还款。现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李集乡六塘东西街北侧的房屋(产权证号:号)、苏G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相小*所有的苏G号大众汽车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武建所有的李集乡六塘东西街北侧的房屋(产权证号:号)、苏G号轿车。

二、查封担保人相小*所有的苏G号大众汽车牌轿车。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权利负担。

申请人张*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