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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建康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李**因与被上诉人解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王**、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440元,由上诉人王**、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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