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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杨**。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冈吵,且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对家庭不负责任。我曾于2015年5月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贵院劝解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一并处理子女抚育问题。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偶尔玩玩小游戏的情况是有的,但并不是原告所述的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之间有小吵小闹也属正常,我们感情还是有的,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杨**。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冈吵,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劝解撤诉。故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离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并未发生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事件,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好家庭。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蒋*与被告杨*甲离婚。

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泰州**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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